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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浪潮,如何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持续的融资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成熟市场,收购融资(亦称“杠杆融资”,leveraged finance)区别于传统的银行贷款融资,收购方通常采用杠杆手段进行融资,即并非以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和信用为基础从银行融资,也不以自身现金流来偿还银行贷款,而通常是以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来担保收购方从银行借得的并购贷款,并以目标公司的现金流偿还银行贷款(这样的安排从目标公司的角度称为向收购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在一项杠杆融资中,将目标公司的现金流和资产用于归还收购方的并购贷款,不仅减少了目标公司可用于偿债的资产,而且将目标公司现有债权人的债务偿还顺序置于收购融资贷款人之后,这样的安排会对现有债权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英国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出发,通过“财务资助”的禁止制度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不受杠杆融资的侵害,本文的第二章将分析英国“财务资助”的禁止制度的缘起以及现代英国公司法对于“财务资助”管制制度的放松。八十年代的美国资本市场的大发展收益于杠杆收购,也因杠杆收购的高债务出现了大量公司的破产和金融风险。因此,美国主要通过破产法下关于“欺诈转移”的禁止制度来调整杠杆融资与目标公司债权人的关系。本文将在第三章展开具体分析。英美两国在收购融资方面的立法实践可资借鉴,笔者在第四章将谈谈对于中国收购融资有关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