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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不负责任”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定罪要件,具有准确认定罪名、划清民事医疗损害责任与刑事责任界限的意义。但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刑事规范的模糊性、司法实务人员法律素质的差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认定失当的个案情形,进而阻碍了医疗事故罪的准确认定,影响了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判断。鉴于此,对医疗事故罪之“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现状做一考察,进而发现其中的不足并寻找改进之策,具有厘清“严重不负责任”要件内涵、完善规范适用、规范司法认定操作的积极意义。除去引言、结语,本文共分三部分,大约三万余字,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为医疗事故罪之“严重不负责任”司法认定的现状考察。通过对医疗事故罪案例的裁判文书归纳分析可知,刑事实务人员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内涵解读存在差异,而且该要件的证成依赖实害结果的发生而存在轻视主观过失论证的情形。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习惯以刑法司法解释作为主要裁判规范并且以鉴定意见作为主要认定证据。第二部分为医疗事故罪之“严重不负责任”司法认定的现实问题。基于对司法认定现状的考察可知,目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内涵解读存在偏差、医疗行为及医疗主体职责范围缺乏清晰界定、“严重不负责任”的判断缺乏明晰标准、刑事司法缺少与医疗领域有效沟通这四个方面的现实问题,亟需寻找对症之策。第三部分为医疗事故罪之“严重不负责任”司法认定的规范路径。在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原意予以探寻的基础上,通过与非法行医罪的定罪要件对比分析及刑民交叉视野下医疗过失的内涵对比,应当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的要件性质应当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要件,其内涵为医疗责任主体由于严重过失而实施的违反职责的医疗行为。于其中,医疗行为包括由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实施的治疗行为或非治疗行为。至于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应当以医疗规范、常规的既有规定作为形式判断标准,并且以医疗行为的作用力作为实质判断标准,予以综合判断。此外,有必要运用“实质危险”过失理论对司法解释规定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完善,并且有必要建立刑事法与医疗领域能动的沟通机制,以破除学科壁垒所导致的认定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