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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的产生和凸显是一个多因一果的“综合症”,消解民事“执行难”不仅需要完善民事执行中的各项具体制度,更需要在更上位的层面上思考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以及实现民事执行功能、价值所需要的民事执行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客观地赋予民事执行恰当的使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担当该使命。本文包括导论、民事执行机制概述、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民事协助执行机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和余论共七个组成部分。在导论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民事执行机制的动因、国内外关于民事执行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指出民事“执行难”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消解民事“执行难”就需要以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为先导,针对民事“执行难”的症结问题构建起较为系统、完整的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第一章为民事执行机制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执行机制的概念、民事执行价值的定位和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的构成,提出民事执行机制是指为了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和价值,在民事执行机构、民事执行当事人、民事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民事执行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相关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民事执行应当以追求债权实现的最大化为直接价值,以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为优先价值,以债权实现的正当化为根本价值,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优位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债权实现的正当化优位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和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为了破解民事“执行难”和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就需要建立和健全包括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民事协助执行机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在内的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第二章为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历史沿革、域外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和重构我国民事执行机构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建议,指出应当在严格区分民事执行事项与民事审判事项的基础上围绕着民事执行行为和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救济为核心来完善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与此同时为了体现民事执行的效率性应当赋予民事执行机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实体性争议享有先行审查的权力,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先行审查不服的再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第三章为民事协助执行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对策建议,指出民事“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因协助执行机制不健全而造成的协助执行难,应当在厘清人民法院职能与协助执行主体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拓展协助执行主体的范围、完善协助执行主体的责任体系以及实现协助执行的集约化等多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第四章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和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完善建议,指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是程序效益和程序公正,在我国逃废债务盛行、诚信缺失严重的当下为了发挥民事执行程序的效益和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所应享有的诉权,应当在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约束下扩大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的范围,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是否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再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第五章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主要包括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对策建议,提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对于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运行成本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应当将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加以谋划,强化民事执行威慑措施适用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从限制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经济活动两个方面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成本。余论为民事执行与破产的关系,主要内容是讨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为民事执行案件另觅出路,提出在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严重脱节,破产程序适用严重受阻的情况下应当在提高申请执行人提起破产申请的积极性、科以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清算人等在一定情形下负有提起破产申请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以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等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以实现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在功能上的互补与协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