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害给付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zh198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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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问题起源于德国,在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已经进行过比较深入的探讨,只是大陆学者对之不太热衷,所作研究甚少。本文力图对此问题作以较广泛的介绍,并试探性的对之予以分析研究。因此,从整体上而言,本论文由四部分构成,首先从加害给付的概念进行阐述,力图从中分析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其特征;其次是纵观国内外历史概况,分析有关加害给付的各种学说;再次是研究国外针对加害给付如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改善的;最后是针对我国的现实法律状况,研究如何完善和解决加害给付。 作者这样构建本文的原因在于:其一,加害给付理论源起复杂。在德国,积极侵害债权是从判例导入法典,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又分别将其进行“本地化”移植,我国大陆加害给付理论又由上发展而来。其二,加害给付理论的产生,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体系的一种“违反”,即契约法兼有固有利益的保护功能,对于这种“违反”的合理化寻求,更多的是从加害给付理论的源起与发展中发现。 具体到本文的内容,本文的第一章是加害给付的概述,加害给付起源于德国,受其影响后的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英美法国家及我国的大陆都有关于加害给付的规定;作者从中总结加害给付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本文的第二章讲述在古罗马时期,随着诉的发展,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逐步分离,成为独立诉因。这种分离为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所确认。然而,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划分并非绝对,当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与侵权之构成要件时,便产生了法学理论上著名的长期论争的问题--责任竞合。关于责任竞合,学者大致持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本文的第三章,从两大法系的角度剖析加害给付的法律救济,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较为完善的加害给付法律救济理论,从中为完善我国加害给付提供借鉴。本文的第四章立足于我国的现行法律,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我国现行合同法以及债法体系下解决加害给付责任的缺陷,从而提出合同法应该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文章经进一步讨论认为,加害给付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于一定范围为内予以赔偿。这也本文的创新点之所在。 最后,本文对整篇文章的要旨部分做了归纳总结,算是文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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