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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作为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都是高发性的刑事犯罪类型之一,也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更是理论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正确对抢劫罪加以认定,给予犯罪分子适当的刑罚,对有效打击抢劫犯罪有着重大的意义。笔者对抢劫罪存在争议较大的犯罪客体进行了研究分析,通过对比分析各种观点,认为在财物的价值属性上而言,应该将无体物、不动产、非法所得财产、违禁品和网络虚拟财产置于抢劫罪的财物客体范围内。在转化型抢劫中,前行为既遂时,后继只要出现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就可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前行为未遂时,因后行为的不同可区分两种情形对待,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为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未对财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且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罚;第二种情形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主观出于故意的,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处罚;主观是过失的,应以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此外,出于对因年龄、疾病、怀孕等原因明显极易受攻击的弱势人员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当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应视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一种加重情节。最后,本文以未成年人抢劫行为的定性为视角,对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强行索取少量财物的行为进行情理和法理上的分析,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对我国未成年人抢劫行为的定性提出了一些质疑的看法,并据此提出对未成年人抢劫犯罪乃至其他犯罪应以行为人的年龄为惟一定性要件,对未成年人抢劫构罪的标准提升至抢劫罪中“数额巨大”的金额,并在刑法总则增设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的章节,具体是在刑法总则第17条第2款末尾增加一句但书规定:“但是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