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以直接言词原则、诉讼公正和人权保护理念为理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对实现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完成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以及我国实现建立法治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均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涵盖证人、证人出庭作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和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几方面的内容。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证人出庭作证难以有效落实执行的问题,虽然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了较为系统的完善,但在证人出庭作证上仍有许多问题没有因此而得到彻底解决。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尚未明确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在解决比如:如何限制法官在决定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上自主裁量权过大、确保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必要尊重等问题上尚缺充分考虑;另一方面,本次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的保护和经济补偿的规定上并不完善,对证人保护的条件范围过窄、对证人申请经济补偿的程序规定不明确等立法上的缺漏使得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或补偿。可见,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不够完备。本论文以夏俊峰故意杀人案,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案以及曾某武打击报复证人案为视角,从其反映出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存在法官对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具有极大的控制权、证人保护相关制度存在不足两大法律问题出发,更加全面具体的指出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中存在法律问题,并提出以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方式来有效解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存在缺陷、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情形有待完善的问题,达到对法官在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上具有极大控制权的有效约束的效果,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执行;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方式来解决出庭作证的证人保护存在缺漏的问题、以完善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方式来解决出庭作证证人的经济补偿有待改进的问题,为达到保障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落实执行提供保障,从而最终完成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的研究,为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