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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权利本位理念历史流变的梳理及其与外国侵权责任法理念的比较,得出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结论,进一步分析侵权责任法为何以权利为本位,其权利本位理念的应有之义是什么、权利本位理念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是如何体现的。在此基础之上讨论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现代法,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深化、促进社会公正与法律正义、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从而为深化侵权责任法权利本位理念、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辟新的理论路径。本文对侵权责任法权利本位理念的讨论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权利、权利本位理念、法律本位进行语义与要义分析,深入剖析权利本位理念的应有之义,指出权利本位理念的丰富内涵,并分析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设定规则对权利主体行使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并不是以追究权利主体的责任为目的,这种限制是以对他人所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尊重和保护为目的。并对权利和义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进行分析与对比,指出这三者的实质区别与联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离不开合法的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公权力是为更好地保护私权利的实现及其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通过对外国侵权责任法本位理念发展的总结与我国形成对比,指出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利本位理念”的不同之义。第二部分,透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权利本位理念,在宏观上首先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理念是以权利的救济为立法宗旨的,由权利的救济,即权利被侵害之后的消极的保护到事前的防范,即积极的权利保护,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权利本位理念的深化发展。继而从中观方面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归责原则的演进、制度的完善过程中的权利本位理念是如何彰显的。指出责任与义务、权利的关系,论述法律规范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突出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对其权利如何进行救济。论述侵权责任法集中地表现了法治的价值,法治的实质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利。重视对个体民事权利的立法确认和司法保护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最后通过相关的具体条文来进一步确证上述观点。第三部分,论述我国侵权责任法权利本位理念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分别阐述权利本位理念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正与法律正义的重要价值。指出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以人为本的社会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的社会,以人的权利为本就是以权利为法的本位,上文已论及侵权责任法就是权利本位法,本部分围绕这一逻辑线索展开讨论坚持侵权责任法权利本位理念对于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论述侵权责任法依据的法学理论基础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学、以人为本的法学、和谐至上的法学,执法者应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为手段贯彻上述理念,早日实现和谐社会的美好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