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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是立法机关对政府进行监督的载体,因此,政府预算与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是紧密联系的两个问题。无论委托代理理论还是有限政府等民主理论都认为政府预算及其监督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高目的,否则立法机关就没有很好地实现公众的受托责任。实践中,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主体有多种,除立法机关外,还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审计、社会等,相应地,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也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和司法模式。与立法模式相比,司法模式和行政模式的权威性相对较低,鉴于政府预算所特有的垄断性,对预算实施监督需要具有较高的权力和地位,因此,在委托代理式监督框架下,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显得相当重要。当然,这并不是说仅凭立法机关的监督就能保证政府预算不背离公众意愿,而是要以立法机关的监督为主,同时也需要其他主体的配合。当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建立起了对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制度,但如果按照预算修正和预算监督工具为衡量标准,就可以发现各国立法监督预算的效果和能力差异很大,其影响因素非常复杂。从宏观层面分析,政体、政治态势、民主程度等政治性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体制等经济性因素,不同类型的政治文化以及立法机关的监督时间、专门委员会地位、独立研究机构等预算监督专业化程度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我国从清末开始出现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预算,但一直发展缓慢。直到建国后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对政府预算的立法监督才逐步规范。由于预算不是自下而上产生的,因此民主性不足是制约预算及其监督制度完善的重要因素。虽然法律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崇高的预算监督权,但实践中,由于政治体制尚未理顺、无限政府及其思想的影响、法律不完善等原因,人大并没有实质性的预算监督权,被称为“橡皮图章”。美国和英国都是立法监督预算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政府预算和议会制度的国家,对其他国家立法监督预算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目前英国的立法监督预算存在着逐步弱化的趋势。即便如此,英国议会监督预算的制度仍旧比较健全,从监督主体来看,下院拥有更多更实质性的预算监督权;公共账目委员会是独立性非常强的议会监督机构;审计署又进一步保证了监督的质量。从监督程序来看,无论是监督收入、支出还是审批预算都比较严谨和完整。与英国相比,美国预算监督虽然产生较晚,但却建立起了组织严密、程序规范、环节完整和方式透明的立法监督体系。当然,英国和美国所实行的政治体制不同,前者是内阁制,后者是总统制,但二者在预算监督方面的做法仍旧值得我国借鉴。同时,英美的立法监督机制并非完美,目前已经分别暴露出一些缺陷,我国在借鉴时应尽量避免这些制度缺陷。提升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需要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两方面着手。从监督主体来讲,人大要加强自身监督预算的能力。通过强化常设部门和将审计划归人大来充实监督组织;通过合理确定人大代表规模和结构来提升监督人员水平;通过理顺党和人大的监督顺序、注重硬化手段、加强预算审批等来优化监督流程和方式。从监督客体来讲,政府预算要逐步实现完整性、透明性、具体性和严肃性,以为人大提供开展全面、详细和深入监督预算的条件。从预算完整性方面看,我国可借鉴国外做法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制度;从预算透明性方面看,可以借鉴国际的成熟经验,首先界定清晰政府范围,其次要提供完整的预算信息;从预算具体性方面看,可在当前政府财务收支分类和科目改革基础上继续细化预算收支科目以及改进预算编制的“两上两下”流程;从预算严肃性方面看,可以重点治理预算收入超收、规范预算调整、细化预算法律、加强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以及规范先期执行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