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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将本属于刑事及行政领域中的惩罚制度融入到民事领域中,突破了传统的填补性损害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特殊的功能,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通过惩罚不法经营者来预防他人日后再为类似的不法行为。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引入了该制度,但由于我们的立法不完善使得该制度没有有效发挥其功能,笔者将在本文中对完善我国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希望有助于该制度的完善。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惩罚性赔偿的一般理论。此部分采用了历史分析法,分别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古代法,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基本概况,并且对惩罚性赔偿的功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规定,笔者在本部分重点阐述了我们为上面要引入该制度以及我们是如何适用该制度的。第三部分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分析。此部分重点分析了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笔者将从“消费者”的概念,“欺诈”,“惩罚性赔偿金”等方面进行深刻的分析并提出见解。第四部分为中外消费者保护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之比较。此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法,分别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金三个方面将英国,美国,我国台湾及我国大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看一下他们是如何有效适用该制度的,吸收借鉴他们的经验为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意见做铺垫。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建议,此部分笔者分别针对前面分析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完善意见,而且还提出了一些其它有利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建议。最后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