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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生态环境问题一直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为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我国不断修改相关法律。经多年努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国家及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各种环保政策,但是仍然没能有效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环保法律在实施机制上仍存在在诸多困境,导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缺乏有效的执行。现行环境法实施机制太过于依赖政府或者环境监管主体的监督管理,而缺乏必要的公众参与机制。新《环境保护法》相比于修订前赋予了政府更多的环境保护职责和权力,但在法律实施层面,由于部分地区社会发展本身与生态环境矛盾尖锐、政治结构中环保部门的弱势以及部分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法不依的“恶习”,导致作为环境监管保护主体的政府往往做出损害环境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制约,在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私权作为制约公权力最有效的方式,法律应当赋予更多主体启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权利,从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活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再次成为关注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进行环境行政诉讼试点改革,无疑为保护环境公益,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极大的促进意义。本文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改革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分析了在目前我国基本国情下,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实际困难,进而探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理论背景,这是文章的第一、二部分内容。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制度实施状况,并分析了典型案例。通过介绍该制度实施情况,探讨了检察机关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积极影响在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既凸显了检察监督效能,又有利于化解当前环境行政执法遭遇的困境,消极意义在于增加了公共财政支出、两套执法体制具有重叠性等。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目前设计的制度在案件线索来源、检察管辖、法院管辖等方面存在问题。第四部分以制度完善为目标,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检察院组织法》,固化改革成果,如明确检察机关原告资格、诉前程序、免诉讼费用、判决种类等,针对第三部分提到的问题,提出了提级管辖、完善证据制度、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