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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审判实务中,由于民事侵权诉讼与行政确权诉讼二元分立的局面,往往存在使案件审理周期过长、难以终结的“循环诉讼”问题。“循环诉讼”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不能及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行政资源,打击了专利人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是当前诉讼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专利无效宣告和专利无效诉讼是专利制度的重要内容,两者关系密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设立的意义在于允许他人对已授权的专利之有效性提出质疑,发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不当授权情况,纠正其工作失误,起到法对行政行为的瑕疵补正作用。但如今在专利侵权诉讼纠纷中,由于法院无权裁判涉案专利的有效性,该制度却更多地被运用为一种被告的抗辩手段。有权判定专利有效性的专利复审委是行政机关,当事人若不服,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来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却因为必须等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而中止审理。中止诉讼的过程将大大拖长整个案件的诉讼周期,造成各种不良影响。若当事人仍然对新的审查决定不服,仍旧可以提起新一轮的专利无效诉讼,一直久拖不决、周而复始地循环。造成“循环诉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乐此不疲地想要不停起诉,也不单单是审理机关职能不完善、缺乏公正。本文通过探索循环诉讼现象的成因,从诉讼性质的定位到诉讼程序的设计进行分析,从制度根源层面到司法行政实务展开,论述了当事人滥用诉权、诉讼模式不合理、专利复审委角色定位欠妥等原因,并阐述了循环诉讼会造成的不良后果。接着立足于国内专利法修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等实践国情,结合对新专利法修改草案相关条款以及典型司法解释适用案例的探讨,进而针对循环诉讼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性意见。本文认为,要彻底解决循环诉讼问题,就要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从制度根源处防范;对于实务中的循环诉讼问题,要将专利确权与司法判决的权力集于一身统一行使,避免民行交叉造成的诉讼困境。本文从多层面提出了改革建议,如减少引起循环诉讼的因素,防患于未然;从行政执法方面,以专利复审委为定位进行改革;从司法审判方面,赋予法院专利确权的权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等。在我国构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背景下,循环诉讼问题终将得到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