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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的发展史上,我们一直都在追问“法律是什么”这一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不同的时代有着截然不同的回答,探究的结果可能是贫乏的结论。但我们并没有因为这些或多或少显得无功而返的追问而停止灵魂深处的反思。在此过程中,首次将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加以研究并达到如此深度的,无可辩驳就是奥斯丁。奥斯丁的贡献在于,他严格剔除了法律中的道德因素,使得法学呈现出一种“纯粹性”,也保持了法律的自治性。这划定了法理学的范围,标志着现代法理学的建立。但是,奥斯丁法律理论的贡献与启示,决不能仅仅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这么简单而缺乏深度的评价一笔带过。奥斯丁本人所看重的,正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律学人所应当承载的历史责任与应当坚守的政治品格。在本文中,作者力图证明,正是奥斯丁之后学界的责难和攻击,使得奥斯丁法律思想的真正贡献凸现出来。论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在论文的第一部分,作者分析了奥斯丁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通过对19世纪初英国面临的政治社会问题,普通法传统与罗马法传统的对撞,法律教育与公众政治科学教育三个方面的阐述来分析奥斯丁法律思想产生的具体社会背景与思想背景。在论文的第二部分,作者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实定法与神法、实在道德、隐喻意义上的法的区别,实定法与主权论三个方面对奥斯丁的法律谱系作细致考察。在细致梳理奥斯丁文本的基础上重新把握奥斯丁的法律思想,展现他独特而又受人诟病的法律谱系,并力图还原他的法律谱系的真正面目。本部分也是作者着重论述的部分。在论文的第三部分,作者通过对“恶法亦法”,“主权者的命令”等同于“强盗的命令”,“主权者不受法律的限制”三类对奥斯丁法律思想的误读进行细致分析,对学界针对奥斯丁法律思想的部分批判进行再批判,对奥斯丁进行返璞归真地思考,以期还原奥斯丁的本真意图。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作者走向奥斯丁法律理论的现实性层面,从法律与政治的距离,法律如何教育公民,法律人的政治操守三个方面来总结奥斯丁法律理论的真正贡献与启示。本文立足于这种认识的进路,从奥斯丁所处的时代环境与思想传统入手,细致探讨了奥斯丁的法律理论的整个图景,其间又通过对奥斯丁法律理论的一些辩护,慢慢展现出奥斯丁法理学讲义的真实目的和关怀所在。本文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发现奥斯丁试图通过公民教育来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时代,这正是一种法律学人的真正操守。问题在于,面对与英国十九世纪初相似的政治情势,我们法律人应当如何做?这是本文的最终落脚点。这样,通过解读奥斯丁法律理论所展现的基本问题意识,作者试图以本文来告诫自己,作为一名法律学人的基本政治操守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