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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伴随着全球结社运动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开始兴起。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社会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和社会问题空前显露,仅靠政府单方面的治理而没有社会的广泛自治,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不但如此,非政府组织的出现还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公民权利、监督和影响政府决策、构建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和谐关系。以工会、妇联、商会、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红十字会等为代表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非政府组织蓬勃兴起并日益发挥作用的同时,人们也注意到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一方面,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管理理念偏差、制度缺位等问题阻碍了非政府组织积极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一些非政府组织越轨、违规、违法甚至犯罪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造成很大冲击。发生在中亚诸国的“颜色革命”多数都是由非政府组织挑头干起来的,大量事实也从反面告诉我们,加强和创新非政府组织管理势在必行。而管理的法治化就是加强和创新对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标志和主要路径。依法管理,实现管理法治化,不仅可以满足国家对安全和秩序的需要,还能切实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公共利益。放眼许多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无不是将其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上来。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治化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非政府组织体系,有利于降低政府行政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社会自治能力的培育,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实现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治化的目标,就是要将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使其既受法律保护,又受法律监督。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作用,推进社会管理方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