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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已受到广泛关注,如何界定家事代理权的性质、范围是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关系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而我国法律在此方面尚属空白。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引用、分析,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问题进行理论探讨,试图对我国的立法设计提出建议,以期能对我国的法律规定能有所裨益。本文的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概括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概念、性质、特征的基本内容。即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日常事务代理权或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的权利,配偶一方的行为视为配偶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对代理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按其属性应属法定代理范畴。日常家事代理是基于夫妻这一特殊身份而发生的代理,是法律为减少夫妻就日常生活相互授权之繁琐,便利夫妻共同生活,降低与夫妻一方交易相对人的风险,维护交易安全而设。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对古罗马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日耳曼法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英美法因同居关系而构成的代理制度的考察,提出我国因婚姻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同一类型案件判决结果却不同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价值功能和适用范围。即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有四种功能:其一,日常家事代理权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第三人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二,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要求和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其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符合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和共同利益;其四,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有利于弥补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不足。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为四个方面:第一,为维持家庭及家庭成员正常生活运转的事务代理。第二,为家庭成员和个人发展需要的家事代理。第三,为了家庭成员的利益而进行的纯获益行为。第四,家庭成员明确约定可以适用日常代理的其他事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排除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人身专属行为;第二,风险较大行为;第三,与不动产或大额动产相关的部分行为;第四,其他事项;夫妻明确约定不适用日常事务代理的,但该约定以相对第三人知道为限。滥用及逾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有两种:(1)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是对于这类代理,经配偶方追认,可以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二是这类代理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适用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三是行为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则适用物权有关公示公信原则的规定。(2)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这主要是在行为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或配偶方拒绝追认的情形下产生。最后一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检讨及对完善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法律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其一,明确日常家事代理的主体;其二,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为婚姻的当然效力应规定在夫妻的权利义务中;其三,明确日常家事的范围及排除事项;其四,对于家事代理的滥用或逾权要在法律中明确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