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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合同责任研究中的核心问题。违约归责原则,决定了相应的责任构成要件的形成,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也决定着赔偿责任的范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对违约责任制度起着决定性作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对违约归责原则的研究意具有重要的意义。学术界曾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展开过激烈讨论,自《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基本形成定论,但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方面尚有待于做出深入探讨。早期的学术研究焦点多为中国的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究竟是科以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通说认为我国违约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系采纳英美法的严格责任原则规定。然而,九十年代德国的债法现代化和美国相对过错抗辩理念的提出,给违约责任带来了新想法与规范模式,也让我们体会到世界合同法整合是大势所趋。我们的观察视野也扩及到世界合同法统一文件,由此我国乃至世界两大法系下违约归责原则的规定,这些传统上被认为理所当然的规定与制度也需要在此趋势下重新被检视。本文内容主要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起。主要概述归责原则是如何产生的,不同归责原则适用结果的不同,以及对相关概念进行的阐述与厘清,并且以此为下文介绍我国相关情况的支点。第二部分是梳理英美法系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重点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的演变与发展趋势;并详细论述了严格责任原则下的过错存在的主要领域,论证英美法系不再是单纯的传统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第三部分介绍中国法中有关违约归责原则的规定包括了合同法颁布之前、合同法颁布之后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最后一部分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思考,以期明了我国对于违约归责原则并不是简单的严格责任原则而是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并轨的混合责任原则,有着各自的适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