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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开创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被誉为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它冲破了传统契约法的理论框架,创立了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完善了债法体系,填补了法律调整的空白。尽管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制度产生于对缔约过失事实的研讨和规制,但其所包含的制度价值已远远超出其本身。深刻理解该制度的规范机理,可以为法院解决瞬息万变的现代生活中所出现的新案件提供一种有力的法理武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创立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反映了近现代以来西方法哲学观念的变迁,昭示了契约法领域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价值重心的转移,作为这一制度理论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 该论文综合运用了哲学、经济分析法学、信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有关结论,结合两大法系的发展,从历史的视角,通过对现代民法和传统民法的比较研究,揭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产生的法哲学基础及其蕴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探讨了在中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文章分六部分展开。 第一章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该制度产生的法理学基础。 文章以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开篇,引出该制度产生的法理学基础。该部分是论文写作的重点,着墨较多。文章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产生的法理学基础有三点: 第一,分析主义法学的衰退和新自然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20世纪初,分析法学的方法使民法思想陷于保守僵化,无法适应新的世纪的社会经济生活对法律的要求而日渐衰落。伴随着分析主义法学的衰落,自然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开始兴起。这一时期,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得到回复,主张要把法律和变化的社会生活结合起来,强调法律的道德标准、价值判断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要求发挥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判断作用,要求灵活地适用法律。自然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兴起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和方法论基础。 第二,契约自由观念向契约社会观念的转变。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契约自由的弊端日渐暴露,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加剧,立法上逐渐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契约领域由于受社会连带主义影响和协同体理念的渗入,契约价值理念逐步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要求合同应建立于社会利益和公正两种思想之上。合同价值重心的转移为缔约过失制度的产生提供了社会条件。 第三,诚信原则的崛起。诚实信用原本是社会经济中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之所以上升为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导源于资产阶级学者对社会矛盾的深刻反思,同时诚信原则又兼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双重功能。诚信原则的崛起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实质:现代民法对意志信赖关系的保护。 本章通过对传统民法与现代民法的比较,揭示现代民法的价值理念在于平衡、协调当事人的利益,强调诚信原则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可分离性,说明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种尚未被法律理解的关系——意志的信赖关系,对意志依赖关系的保护是近代民法理念向现代民法理念转变的结果。 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构造析要。 本部分主要是对该制度进行结构上的分析,包括信赖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两部分。 关于信赖利益问题,作者通过对损失说、利益说、处境变更说等有关信赖利益学说的分析比较,对信赖利益进行了界定,认为信赖利益是“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因对相对人缔约行为的信赖而享有的,现有利益不受侵害及对未来可得到利益善意期待的权利”。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关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作者主张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应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应以实际损失为准而不以履行利益为限。 第四章缔约过失责任之法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 文章通过对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学说:法律行为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信原则说的分析、评价,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不仅是经济活动的要求,也是其自身功能使然。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最高的指导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且还具有其他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法律漏洞补充功能。 第五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之价值分析。 文章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于实现自由与公正、效益与安全的价值目标。 公正是合同法的首要价值,自由是合同法的基石。缔约过失责任通过对合同当事人课以先契约义务强调了行使自由的责任,从而使自由与平等、公正有机地结合起来。 关于效益,文章认为现代交易是在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即市场非均势状态)下进行的,一方往往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对方利益。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既是一个解决信息非对称状态和不确定性的非常精巧的操作装置,又是一种在给定的信息结构框架下形成最优合约的激励机制,从而降低了交易风险,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流动,增进了效益。 关于秩序,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它通过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以牺牲个别秩序为代价肯认社会整体秩序之保护的重要性。 第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之责任性质及在民法上的地位。 文章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独立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之外的一种民事责任形态;缔约过失责任的创立完善了民事责任体系和债法体系。 文章结语认为,借鉴大陆法系的发展潮流和趋势,在我国实行判例制度存在着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增强了论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收到了见微知著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