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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的网络交易起步,到二十一世纪,网络技术日渐成熟以及广泛普及,网络这一虚拟市场逐渐成为我国消费的主要市场,并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显著提高,网络市场已经深入到中国经济的各个方面。在网络市场日益繁荣的前提下,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明显,各部门对网络市场的监管并不完全到位,各项监管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再加上立法的缺失和网络交易本身所存在的虚拟性、隐匿性和分散性等特点,就共同导致了目前网络交易中因意思表示错误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本分通过分析我国《民法通则》框架下的“重大误解”体系,并结合国外针对交易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针对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这一问题,分析意思表示不真实中误解、错误、误传等法学概念,明确意思表示错误的具体内涵。在进一步分析网络交易中交易形成的各个环节,厘清网络交易中的信息传递,着重分析意思表示错误的前提下,网络交易完整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扮演的角色及责任承担。在结合目前我国民法及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对网络交易意思表示错误这一问题的规制存在制度缺陷的情况下,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明确错误产生机制引起的责任承担,通过确定参与者、电子代理人以及网络交易中合同文本所使用的格式条款等内容,并结合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法律规定,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制体系,努力解决因意思表示错误而引起的网络交易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