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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问题是法律思维理论研究的常青树,王泽鉴先生在文章中评价其为“法学上之精灵”。之所以有如此之高的赞誉,究其原因:首先,无权处分与民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公示原则、损害赔偿等内容紧密相连;其次,在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对交易相对人和交易安全快捷的保障等问题息息相关;最后,无权处分同时涉及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民事法律部门,对其进行研究与完善,可以了解一国的民法体系,进而从逻辑体系完善一国的法律。对无权处分问题的研究,焦点集中在当事人一方对他人的财物没有处分权而与交易相对人签订了以转让他人的财物为标的的债权合同。此时该债权合同的效力如何,引起了学者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当中,有关这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51条。基于该条文显示出的文义,通说认为其将当事人一方与交易相对人签订的标的物为他人之物的合同效力界定为效力不确定的合同效力类型。由此引来学者们褒贬不一的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再次引发学者的讨论热情,法学理论界是否需要重新审视《合同法》51条对无权处分问题的立法规定。该司法解释中第3条的规定肯定了当事人没有权利而订立的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标的物的合同的效力;是否需要引入德国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是否需要将我国形成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进行转变;对于当事人没有权利而处置他人之物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归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还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类型?哪一种选择更适应我国的民法体系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在此从整体上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提出以无权处分合同的概念作为文章论述的总括概念,并对其内容和特征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无权处分合同的界定,以合同生效要件为切入点,重点论述了标的物可能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关系。其次,采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域外的典型代表国家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通过价值分析法和法律逻辑分析法等分析方法对我们法学界目前存在的不同意见进行了整理分析。就《合同法》51条来说,学界存在五种不同的学术理论,其中认为51条所指是处分人没有权利而处置他人的财产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不确定的观点是目前的通说观点。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来说,存在“区别说”和“有效说”的两种学术观点。本文认为这一类合同应当归于符合生效要件的有效合同的类型,赞同“物权变动不生效力说”的选择,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采纳“有效说”的观点。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是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有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进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有利于与履行不能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很好的衔接;使得未来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与立法相统一。当然存在一些不足,诸如忽略了对原权利人的保护问题、处分权的解释问题。然而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重。总体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是利大于弊的。基于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的区分原则,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我们可以考虑以处分权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这样与我国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不矛盾,并且对原权利人保护和第三人的保护达到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