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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事诉讼案件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案件判决是否得到真正实现、具有实际价值意义的关键环节。由于国际上各国之间有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律体制和差异很大的传统价值,以及各国之间存在国家主权利益权衡,有极少一部分的外国法院判决可以在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伴随全球经济的融合与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靠、合作日益频繁,越来越多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产生且需要在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进行承认与执行。我国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尚未建立,笔者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开始对我国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未涉及港澳台地区)进行分析,随后再对比分析我国与三十七个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并对搜集到的司法实务案例进行分析。找出我国立法与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相关问题的概述。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外国”、“法院”、“判决”以及“承认与执行”做出概念的界定及学理上的分析,作为对后续文章的铺垫。随后,笔者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两大部分,即审查条件与审查程序,在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其中审查条件包括:1.外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是判决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先决条件;2.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判决必须是一份既定的判决;3.该判决是由经过程序公正的审理过程得到的判决;4.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5.不存在诉讼竞合的情况;6.申请承认的外国判决不得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7.在原判决的诉讼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包括: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提出、审查与方式。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目前的立法与条约缔结现状进行分析。在本章中,笔者对我国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立法体系进行了梳理,包括对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例的复函,对我国与他国签订的三十七个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除比利时、新加坡、韩国、泰国无涉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约定外)中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部分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不足与需要完善之处。第三部分是在我国具体的司法实务的案例分析,在笔者搜集到的真实案例中(大部分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首先对为数最多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进行分析,随后从在司法实务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审查条件方面有判决的确定性问题、互惠条件作为我国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必备条件、诉讼竞合案件的处理和程序公正问题的应用。在申请程序方面出现的问题有材料的准备和申请时间的限制。第四部分是对于我国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笔者从审查条件、程序和国际协调三方面提出建议。在条件方面:1.建议我国在立法中规定合格管辖权,弥补法律空白;2.规定终局性判决的定义以及确定的判定标准;3.不以绝对的互惠为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前提;4.改进程序公正条款以及增设欺诈例外条款;5.关于诉讼竞合的完善;6.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运用。在程序方面:1.具体规定须提交的证明材料;2.对于申请的期限和审查范围加以规定。在国际协调方面:笔者建议我国积极与他国协商订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建立区域司法协助;密切关注国际公约以及国际私法会议的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