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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八种法定证据之一,通过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来帮助法官及时正确的分析认定案件的事实,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拥有着重要意义。随着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对鉴定启动的申请权,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更加突出了其证据属性,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重了鉴定人的责任,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实现了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抗。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正日趋完善,在诉讼过程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鉴定意见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意见的运用存在很多问题,现有法律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仍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以《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运用历史和比较的分析方法,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探究不同国家对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不同规定,从中吸取合理成分,来发现我国现有鉴定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首先通过两大法系鉴定启动程序的比较,从中发现各自的优势和弊端,在吸取和借鉴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我国鉴定启动程序,在对鉴定启动程序对证据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基础上,发现我国鉴定启动设置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我国鉴定启动权设置的完善建议,逐步限缩法院权力,排除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干预。在启动程序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赋予当事人救济权,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其次是对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分析,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分析,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重点对我国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进行了分析。通过两大法系专家证据可采性问题规定的比较分析,对我国鉴定意见证据效力规定进行分析,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在分析我国法律对鉴定意见证据效力方面的规定明显缺失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鉴定意见证据效力规定的建议,探讨确立鉴定意见证据效力认定规则,通过鉴定意见认定和采纳制度的完善,规范法官对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审查和认证规则,确保法官自由心证的公开,完善我国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规定,通过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确认来达到实现实体公正的作用,从而实现民事诉讼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新《民事诉讼法》虽然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作出规定,明确其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但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几乎是惯例,通过鉴定人不出庭对证据效力的影响分析基础上,提出鉴定人出庭制度完善构想,建立灵活的鉴定人出庭制度,采取多样的出庭方式,健全鉴定人出庭的司法保障制度,即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又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的司法理念。针对新设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缺失,提出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为法官具体审理案件提供依据和借鉴。最后由于我国法律对自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如何规定存在空白,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自行鉴定意见所持的态度也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发挥自行鉴定解决纠纷的作用,对如何使自行鉴定合法化和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自行鉴定意见进行了阐述,为构建合理的当事人自行鉴定制度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