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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表现形式,常被划分为B2B、B2C、C2C三种模式,这种划分标准已成为时下最为流行的划分方式,但这一划分方式对我们研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并无实际意义。更具法律意义的划分标准,应从平台提供商是否实际参与到交易中这一角度切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一种,并不直接参与其平台上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扮演的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角色。它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虚拟的网络空间和实际的存储设备,并制定必要的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及其他管理制度。商标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其划分依据应以混淆可能性为最终标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实际参与交易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服务行为只可能构成商标间接侵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存在较大争议,而不同的选择将导致侵权构成要件的差异,针对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商标间接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构成要件由传统四要件组成。在构成要件的认定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主观过错为一重难点,在采用客观标准说的基础之上,对其注意义务的设置便成为核心问题。对此,应充分考虑平台提供商的实际监管能力和运营负担,降低其侵权风险,同时注意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达到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双重目标。本文试以案例与理论结合的方式对平台提供商间接侵犯商标权的归责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通过一起典型案例归纳出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之后从理论上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主体地位进行分析,其次梳理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再对商标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标准进行重构,最后归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间接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规则,并结合所选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