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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益已经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两大价值目标,为了寻求两者的最佳结合点,两大法系国家在刑事普通程序之外,均创设了形式各样的刑事速决程序。我国为了解决司法资源相对匮乏与案件大量积压、诉讼效益低下之间的矛盾,也设置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两种速决程序。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速决程序的规定比较混乱、粗糙且不成体系,导致该程序在实际应用中问题百出。本文从对西方刑事速决程序的介绍入手,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的刑事速决程序进行分析,力图在我国构建刑事速决程序体系。 除了前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由于理论界对与普通程序相对的刑事审判程序的称谓不一,因此有必要首先为其正名,在前言中,笔者即对刑事速决程序的含义进行了界定。第一章作为后文论述的基础,主要介绍了德国、法国、意大利及日本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美国、英国等普通法系主要国家的刑事速决程序,并对两大法系的速决程序进行了简要地分析与比较,找出其科学、合理之处,以备后文构建我国速决程序体系借鉴之用。同时,作为整个概述的组成部分,本章也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两种速决程序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速决程序。第二章从公正和效益两个方面对刑事速决程序进行了价值分析,以彰显确立它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现有刑事速决程序的弊端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改革、完善的措施。笔者将速决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并行的审判程序,首先分析了其整体缺陷(或日共有缺陷),然后逐一分析两种具体程序各自的不足之处,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弥补的对策。第四章是本文的拔高之处,即对我国的刑事速决程序进行体系构建。笔者首先为速决程序体系确立了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以确保其实现公正与效益的最佳结合。而后,笔者在该体系中安排了三种速决程序:中国式处罚令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并对三者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最后,对于时下最为热门的辩诉交易程序,笔者也进行了较为详细地分析论证,结论是:中国不宜确立辩诉交易制度。最后的结语部分,笔者主要是通过整合普通程序与速决程序,来对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作一番整体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