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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根据现代各国的通行做法,证人必须当庭作证,否则便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这些国家的实践也证明: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最直接、最公开、最科学的证明形式。而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司法界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使我国庭审改革中建立抗辩式的庭审模式成为了空想;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使案件事实的查明主要依赖于客观性比较强的书证、物证和主观偏见性比较强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陈述,导致查明案件真相的难度增大;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使证人证言得不到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难以保障;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享受不到公正的待遇,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程度上的辩解权;等等。证人出庭作证是控辩式庭审方式的重要证据展示环节,与当今社会法律所追求的公J正效率、保障人权等价值目标密切相关。如何加以促进抓紧完善,不仅仅关乎证人作证领域的得失,更深远地影响到我国当前庭审制度的改革。故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或拒绝出庭的情形进行分析,探究对策,以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人出庭制度,继续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迫在眉睫。综观各国刑事立法,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都有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加以保障,同时保障其人身不受侵害,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反思我国的证人制度,我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逻辑稳定性,证人出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相结合,证人出庭前后程序性规则等方面要加以完善。我们应当针对当前制度上的不足,参照国外相关立法,立足本土资源,不断思辩自身并探索和制定更适合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