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行为数量不断攀升,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为主要表现的社会现象频频出现在大家视野中,尤其是不满14周岁未成年实施杀人、强奸等案件令人震惊而痛心。如何有效的制止这种犯罪趋势,通过道德引导、社会协作、政府治理之外,发挥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用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事实上,对低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不是我国独有的国情,世界各国都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有的国家甚至没有设置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置与成年人同等对待;有的国家设置了极低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又通过“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来弥补年龄不足带来的处置空白;有的国家设置了再教育机构接受改造……本文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新的特别程序的构建,思想来源是对新闻报道上未成年残忍、暴力行为频发并且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以及大量评论时感到的深切、沉痛的悲哀,社会和环境的恶果与个人的行为相互交织,蔓延到如此幼小的儿童。当时又正恰巧在学习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章节,发现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无刑事能力精神病人之间有着非常相似的关系,认为可以参考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设置一个新的特别程序来规范这种无序的状态。后来经过一些书籍、论文的阅览,觉察到未满14周岁暴力行为人的强制教育程序在我国的历史中并未出现过,在国外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在以往任何参考文献、专家论述中亦没有提到该种方式的举措,甚至在低龄未成年违法行为方面存在着深深的回避现象,已有的就是对我国现有制度的完善或者其他国家相关措施的宣传和引进,所以本文的书写在自身理解的基础上逻辑鲜明的进行论述非常重要。庆幸的是在阅读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未成年人司法、社区矫正、少年法、强制医疗等发现与此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参考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的证明我的观点。本文作为一个新鲜的制度,有必要对概念、性质、特征进行明确的辨析和解释;有必要对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进行详细的论述;有必要对该种制度执行的内容进行分门别类的规定;有必要对适用条件、具体程序进行有理有据、合法合理的说明。基于这样的想法本文的主要内容有四个章节,在章节下我又对该制度存在的性质判定、年龄问题、现有法律制度的空缺、已有制度的适用可行性等进行了说明,希望通过本文的书写来获得大家的认可,为我国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矫正、教育事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