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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我国城市建设中的不可逆转的趋势,卫星城的建立导致征收农地现象的出现,而土地征收本身承载着被征收人权利维护与公共利益的双重价值,但由于我国征收权力的行使者曲解征收的价值,滥用权力,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农地,被征收人利益受到侵害,为社会平添了诸多不稳定因素。诸多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够完善,对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论文研究目的旨在查漏补缺,研究如何加强对公权力的控制,以实现对私权利的维护,减少和解决因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规定的疏漏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从而促进城镇化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开篇围绕“公共利益”展开,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分析,在比较鉴别的基础上定义了公共利益的概念,抽象出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确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藉此找寻出公共利益的缺陷并提供弥补构思。文章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论述形式,在对公共利益的理论分析后,结合当前有关土地征收的热点案例,对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问题深入分析,指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当只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名为征收,实则是一种对被征地者私权的侵害,并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侵权进行了类型化研究,提出了相应对策。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由公共利益引发的侵害农地享有者权利,与法治社会所倡导的关注私权限制公权不相契合,亟待解决。而社会意识特别是法文化的反作用,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出路,即通过社会法文化的形成,引导市场主体的私行为,使之以法治视角看待问题,解决问题,既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又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前文理论分析基础上,提出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立法完善的诸多策略,树立市民文化理念,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哲学思考,以“利益”为切入点,以公共利益为主线,在土地征收中围绕以实现利益的动态平衡为目的,让公权力与私权利之自由博弈,通过博弈,让权力逐步释放而让权利入主,让私权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认定公共利益时充分发挥作用,实现私主体利益表达的诉求,其实质既是为了实现社会成员对利益的享有,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对私权的维护,通过对公共利益的限制来保护私利益,以私权保护为视角考察土地征收中对公权力的制约机制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对私权利的维护,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的均衡与共享,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