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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侵害隐私权作为侵害隐私权的重要形式,因其侵权的广泛性、深刻性和迅速性,已经越来越多的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而我国既没有隐私权法也没有大众传播法,更没有明定隐私权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公众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有效救济。本文通过对美国隐私权的基本理论、美国新闻媒体侵害隐私权的类型、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抗辩事由等理论及立法的考察,发现美国在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历来注重二者的平衡,在平衡中倾向于保护言论自由。作者希望本文的研究能起到吐故纳新的作用,为我国制定和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框架提供些许建议,并希望籍此能为我国大众传播法的前期立法准备提供一些借鉴依据。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美国隐私权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关于美国隐私权定义的四种理论学说,即独处权理论、亲密关系理论、信息保留权理论和一般人格权理论。本文对隐私权的定义为,个人对其私人秘密的自主控制权、保持自己及家人生活安宁权和对私生活的自主决定权。其次,介绍美国隐私权的范围及特点。隐私权在美国既是宪法上的权利也是普通法上的权利,具有双重属性。第三,关于美国对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不同保护。这两种权利既有重要区别又有交叉关系,美国分别用隐私权法和诽谤法加以保护,但二者有融合的趋势。第四,关于美国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介绍了知情权的概念,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以及对二者的协调原则。第二部分先概述美国媒体侵害隐私权的情形,然后详细介绍四种侵权类型各自的构成要件。第一,公开他人隐私的构成要件:1,该项公开指向的是个人隐私;2,依一般善意之人的理解,该项公开为高度冒犯;3,该项公开不属于公众合法关注的事项;4,被告严重违反社会良俗。第二,侵扰生活安宁的构成要件:1,故意侵扰的行为;2,侵扰针对的是他人之独立,生活安宁或私人事务;3,一般善意之人认为该行为为高度冒犯。第三,公开扭曲他人形象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是故意或者出于对事实真相疏忽大意的漠视为之;2,被告把不实信息加以公开;3,扭曲原告之形象且依一般善意之人理解为高度冒犯;4,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第四,窃用姓名及肖像的构成要件:1,被告对原告身份之窃用(通过使用原告姓名、肖像或其他方法);2,被告因此而受有利益。第三部分介绍美国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涉及损害赔偿、禁令及更正与答辩。损害赔偿包括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但当屡次侵犯他人隐私权时,颁发禁令也许是最恰当的救济方式。同时近世新闻立法,普遍规定了新闻机构的更正与答辩的义务。第四部分介绍美国侵害隐私权的各种抗辩理由。第一,记者特权,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与中立报道特权的区别。第二,宪法特权,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公众人物和公众合理关注原则。第三,公共视域特权,包括公共利益、公开记录和公共场合原则。第四,当事人同意,及其成立的必备要件。第五部分是结论,谈到美国媒体侵害隐私权对我国立法及实务的启示。即要辨证地看待中美的国情差异,明确界定中国隐私权的定义;试图融合我国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以方便于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具体司法实践操作;美国隐私权保护制度面临的困境对我国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和大众传播法的借鉴意义;构建出能在法律实务中具体应用的我国媒体侵害隐私权制度,包括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及抗辩理由。本文研究发现,隐私权是公民一项基本的人格权,而媒体的言论自由也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总是冲突的,我们不能象以前那样保护一种权利而放弃另一种权利,只能尽量平衡这两种权利。保护媒体的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媒体的言论自由是有限制的,公民的隐私权是它的边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