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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法领域的“制毒物品”与行政法领域的“易制毒化学品”是相对应的概念。制毒物品除在工农业生产、科学研究和日常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合法用途外,同时还是制造毒品的重要原料、配剂、试剂。不论是传统毒品的提炼制造,还是新型毒品的化学合成,都离不开制毒物品,没有制毒物品就没有毒品。鉴于制毒物品在制造毒品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严格管理制毒物品,严厉打击制毒物品犯罪,对防范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进而实现从源头上遏制毒品违法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对制毒物品进行严格管理,对制毒物品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但是随着国际、国内毒情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规制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禁毒工作需要。这种不适应性在行政管理方面主要体现在:制毒物品分类和品种调整权限过高,不利于及时将相关替代物品进行列管;缺乏非列管制毒原料的临时列管机制,致使非列管制毒原料流失用于制毒问题愈发严重;制毒物品监管重点不突出,管理效果不理想;制毒物品存储和使用环节存在管理空白,容易造成非法流失;对制毒物品违法行为处罚不合理,无法对制毒物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规制制毒物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脱节,不利于更好地对制毒物品进行管理。在刑事打击方面主要体现在:刑法领域的制毒物品定义存在缺陷,导致制毒物品的范围过窄;未设立关于制毒设备和器具的刑事犯罪,加重毒品危害。为更好地打击制毒物品违法犯罪,本文结合禁毒工作实际,从行政管理和刑事打击两方面就完善制毒物品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在行政管理方面:下放制毒物品分类和品种目录的制定、调整权限,简化列管手续,缩短列管时间;对新出现的、流失问题突出且明显没有合法用途的非列管制毒原料,实施临时列管;在确定制毒物品的品种及其类别时突出监管重点,增强监管针对性;加强制毒物品存储和使用环节的管理,堵塞监管漏洞;增加对非法销售制毒物品行为的处罚,调整对三类制毒物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间的衔接,提高制毒物品违法成本。在刑事打击方面:对制毒物品定义加以完善,扩大制毒物品范围;增加对制毒设备和器具的刑事立法,以便更好地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