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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革命以来,随着机器大生产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遇到各种风险的概率也随之加大。现代社会更是一个风险社会,工伤事件也频繁发生,其中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事故不断涌现。例如正常上下班的职工被第三人驾车撞伤。此时,职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则,可同时具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该如何协调,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也引起了我国司法实践对第三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处理的混乱,不同的判决支持不同的处理模式。学界对如何解决这一竞合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共出现了多种处理模式,比如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与兼得模式。如何有效地解决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绪言部分,通过一个现实案例来引述本文所要论述的主题在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同时通过对学者文献的梳理,发现目前运用大量实证案例分析本文主题的学者数量还很少,对有关问题的论述也不是很深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第三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产生的原因以及有关解决争议的由来。第三部分,主要论述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法律法规对第三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规定,发现要么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要么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得含糊不清,要么有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规定相互不一致,要么有的法律法规虽规定得较为完善,但其法律层级过低,这一切都亟待修改完善。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对搜集来的396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得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有多种处理方式,且各地各级法院之间的处理十分不一致,甚至在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之间的观点也不同,并以浙江的案例进行了典型分析。司法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也亟待解决。第五部分,笔者通过借鉴域外模式与学者观点,对第三人侵权下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深刻的学理分析,提出只有部分补充部分兼得模式才是解决这一竞合问题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对那些可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性损失进行赔偿的项目,其中相同部分适用补充原则,例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丧葬费、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同部分适用简单相加原则,例如工伤保险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适当的整容费、营养费;对那些不可用金钱衡量的非财产性损失进行赔偿的项目,则适用兼得原则,例如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人身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切的有效解决都有待立法的修改。文章最后一个部分是结语部分,用来总结上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