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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商品的极大丰富,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商品的质量差别或者物理差别正逐渐缩小,相反,品牌尤其是名牌所带来的心理作用和附加价值正日益突出。一些商标在使用中凭借良好的质量和大量的广告宣传,为公众所熟知,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与其它商标相比,这些商标除了识别商品的来源为消费者购物提供向导,还能通过自身蕴含的声誉和价值吸引消费者。传统商标保护所坚持的制止混淆的原则,可以保护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防止误认商品出处的发生。然而在并不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声誉和价值也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在制止混淆的基础上,进一步保护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不受伤害。本文就着眼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探讨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四章,计三万七千余字。第一章主要是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进行概括性的阐述。首先,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入手,总结出对驰名商标的一般认识,即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次,将驰名商标制度定性为对具有知名度的商标的特殊保护,并论证了这种特殊保护的合理性。最后,还介绍了对于驰名商标内涵及其保护范围的一些错误认识,为下文探寻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完善商标立法奠定基础。第二章专门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从传统商标保护坚持的混淆理论入手,介绍混淆理论的应用和发展,并论证制止混淆原则在保护驰名商标上的不足。继而介绍各国在商标保护上提出的新理论——欧盟的联想理论和美国的反淡化理论,系统地介绍了两种理论的主要观点和实际应用。最后,分析几种理论的关系,并论证淡化理论可以作为混淆理论的补充,以防止对商标声誉和显著性的损害。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立法和国内司法实践。从驰名商标保护起源的《巴黎公约》,进一步扩大保护的TRIPS协议,到系统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条件及范围的《联合建议》,为各国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欧盟通过协调成员国立法的指令的形式提出了声誉商标的概念,并在实践中由欧共体法院对“声誉”认定、损害的发生做出了解释。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向“著名商标”提供了反淡化保护,而且在实践中对“著名商标”和“淡化”的认定做出了解释。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实践。首先,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沿革,从适用公约,制定部门规章,到修改《商标法》,出台司法解释。其次,分析了我国现行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机制分别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然后,本章又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划分为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商标的保护。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虽然存在司法认定上的缺陷,但立法中有对其保护的规定,实践中有保护的需要。而已注册商标要获得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仅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并不足够,还需要在要求保护的其他商品上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受保护的范围,是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对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