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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导入了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后,演绎发展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对物的原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权益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调整和平衡。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取得,而在以登记为公示要件的不动产取得上往往适用“登记公信力”原则。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正式在立法上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取得上的适用,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利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全、稳定、有序发展保驾护航。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登记公信力为前提和基础,保护因信赖登记而与登记权利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体现了交易安全优先保护的价值理念。我国民法学界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适用仍存有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截然不同的理解和判定。鉴于此,本文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基础,借鉴国外立法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有所裨益,同时为改进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立法和执法,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成熟和完善,略尽绵薄之力。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章主要是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价值的研究。笔者通过对国外立法例的比较,在理论上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引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提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的现实意义。第二章详细探讨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三个要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分析,并以案说法,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三章主要是分析研究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不动产公信力之间的法律效果比较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四章旨在探索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方案,重点围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包括登记机关、登记程序和赔偿机制等方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