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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或服务逐渐为人们所熟知,作为金融市场重要参与者而又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消费者,在享受着金融市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金融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在当前大数据迅猛发展背景之下,信息数据已把其信息资产本质属性表现的更为明显,在信息资产利益驱使下,信息数据安全纠纷频发,尤其是在金融市场领域,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已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必不可少要素。鉴于公共社会利益理念、特殊历史原因,我国信息安全权保护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同时,伴随着金融产品或服务结构复杂性和种类多样性发展,在金融消费需求及较高价值的金融数据背景下,我国因金融经营者侵犯金融消费者信息的行为而导致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需要进一步保护之路必然更加艰难。因而,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明确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作为金融消费者一项法定权利而存在。但仅仅通过赋权形式给予保护远远不能实现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实然保护。随后,通过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予以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的引导,但始终因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不高、原则单一等原因,造成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不健全。其次,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法律保护原则不适当,使得相关法律规则规范不明确。再次,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监管主体混乱,行政监管部门职权不明,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真空监管尴尬。另外,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过程中对金融经营者市场准入、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技术监管不足,造成金融经营者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义务。最后,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缺乏基础制度保障和有效救济途径。因此,直面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中的不足,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和信息数据时代背景,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立法、具体监管制度、多元化解决机制,已成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确切的说,基于各国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各国在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中构建了各自特色法律保护体系,其中,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在不同法律保护体系中创设了符合自身特色的法律保护制度。因此,以域外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法律保护制度为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在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进程中,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保护原则为确定金融消费者法律地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制度顺利实践运行提供了坚实依据。尽管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权行政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不清,监管界限不明确等不足,但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政府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之间、专门行业协会与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协同监管,不仅能够弥补单一监管方式的不足,更能实现监管模式的创新。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监管对象方面,规范金融经营者市场准入标准和程序、监督金融经营者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技术建设。同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期建立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督双重保护制度。另外,对于金融消费者具体保护制度而言,创设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保险制度实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