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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贸易关系一般由合同来确定。合同可以为某一个客户量身定制(此种情况较为罕见),比如涉及金额重大的物品或服务供应合同。但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只能通过格式合同完成交易。对于这种合同,双方不能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或者签署或者拒绝”。这种合同通常涉及协商权不平等的缔约双方,例如一位跨国公司的代表向个人提供的合同。消费者不能针对这类合同的固定标准条款进行商议,同时公司代表一般也没有修改条款的自主权。格式合同一般包括两章:第一章是《一般条件》,其中的条款不可以协商。第二章是《特殊条件》,它考虑到顾客的特殊需求。理论上,格式合同有可能对消费者不利,因为企业法人可能在“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中加入不公平条款。当某条款的目的或结果是在合同法或法律的框架中,削减了消费者的权利时,它被认为是不公平条款。不公平条款可能阻止消费者对企业法人提起诉讼,当该条款不存在时,消费者本可以对另一方提起诉讼。不公平条款也可能授予企业法人本不该享有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不公平条款很可能通过改变合同缔约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来创造一种不平衡。在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社会,人们开始希望阻止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霸王合同。该论文的主题为对有关不公平条款的相关立法的比较研究,通过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来体现主题。对于其他国家,作者主要选择了下列国家:法国和英国,尽管这两个国家的立法都遵循1993年的欧洲指令93/13/EC,但对于与不公平条款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比较研究主要涉及商业合同方面。论文包括六个章节。第一章介绍了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法律定义。第二章介绍了使消费者免受合同中不公平条款侵害的立法例。我们会注意到,不公平条款大量存在,种类繁多,在不同合同的特定背景中难以得到合理解释,因此,相关法律的制定不是朝夕之间就可以完成的。此章也介绍其他国家有关不公平条款的立法概况。第三章主要探讨了是否可以设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监督合同条款的制定,使其符合法律规章。事实上,对违法行为的预防措施有利于制止违法行为,因此这样一个机构可以在经营者或企业法人制定商业合同具体条款时给与其建议,使合同内容对合同各方来说都最公平,最平等。另外,在消费者对经营者或企业法人提起诉讼时,法官可以参考这个机构的建议对裁决做出补充完善。第四章谈到了大量商业合同中种类繁多的不公平条款加大了法律实施的难度。根据现行法律对不公平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力应赋予法官。此章也涉及对不公平条款制定者通常采取的制裁或处罚。第五章介绍中国和法国的人寿保险中一些常见的不公平行为存在相似性。第六章为结语,对上述比较结果做出简单总结。商业合同中出现不公平条款的现象将会持续下去,其原因为格式合同的普及和贸易方式的变化所带来的合同特点的变化(比如电子商务的发展)。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协会和组织以及立法者将会保持长期的警觉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