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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雇佣已经成为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自我雇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一个不可忽略的就业群体。近年来,包括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在内的一系列就业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调整,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选择自我雇佣提供了必要的行动空间和制度保障。随着未来改革的深入,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还将得到进一步的释放,劳动者自我雇佣的行动空间必然随之扩大,自我雇佣将成为研究就业问题不可忽视的经济现象。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和政府都更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对受雇就业群体的研究,而忽视了对自我雇佣这种特殊就业形式的系统讨论。在前期的相关文献中,自我雇佣现象更多地被理解为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缺乏对该群体的独立考察。同时,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历次的城镇化改革中,对于将近占到农民工总量五分之二的自我雇佣农民工群体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该群体一直游离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和城镇化政策之外。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入推进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如何更好地引导和促进这部分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身份转变理应是未来我国推进“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民工自我雇佣不仅是一个就业现象,同时也事关新型城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本文利用2014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以及“融合专项调查”数据,遵循“进入机制-行为后果-功能定位”的逻辑链条,重点围绕如下4个关键性的问题展开:其一,当前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从事自我雇佣活动的农民工真实规模有多大?演变趋势如何?又呈现出了哪些市场特征?其二,究竟哪些因素导致进城农民工选择放弃传统的工资性就业,转而做出自我雇佣的就业选择?对于进入到自我雇佣活动的农民工而言,究竟是基于个人或者家庭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还是缘于城镇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存在,尤其是受到户籍制度的限制而被迫做出的无奈之举?其三,进城农民工从事自我雇佣活动的经济后果或者说市场回报究竟如何?换言之,相对于受雇就业农民工,那些从事自雇就业的农民工在经济回报、福利保障等方面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其四,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宏观背景下,自我雇佣农民工相比于受雇就业的农民工在城镇化的意愿和实际行为方面是否存有群体性的差异?如果有,那么在今后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该如何更好地引导自我雇佣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身份转变?对于以上问题的系统回答,构成了本文探讨农民工自我雇佣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和研究内容。通过对农民工自我雇佣行为的系统探讨,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其一,自我雇佣的确已经成为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重要形式,估算结果显示,2010-2014年我国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从事自我雇佣活动的农民工占比都维持在40%以上,并呈现稳中有升趋势。2014年,全国范围内的自雇农民工规模约为7612万人左右,其中绝大多数属于生存型自雇。同时,自雇农民工在地域分布、行业分布以及市场表现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变异性;其二,农民工的自我雇佣行为存在明显的自选择性,农民工选择进入自我雇佣活动尤其是机会型自雇活动是出于自身或家庭效用最大化的一种自主安排,而并非我们臆想的那样是出于内外部环境限制而被迫作出的次优选择;其三,农民工自我雇佣的收入效应显著为正,自雇活动为农民工带来了更高的经济回报,但也面临着相对更高的收入不确定性。同时,自雇活动的收入回报存在“马太效应”,越是成功的自雇农民工获得的收入回报越高;其四,自我雇佣农民工付出了更长的劳动时间,但他们的健康状况至少没有变得更坏,且他们对于当前生活状况都拥有相对更高的满意度。自雇农民工对于社会保障等劳动福利有着较高的诉求,但现实中的他们实际享有各类社会保险的比率显著较低;其五,相比于受雇就业农民工,自我雇佣农民工具有更加强烈的城镇化意愿,并且他们也更有可能做出实际的城镇化行为。但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自我雇佣农民工对于户籍的迁入依然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基于上述发现,本文最终回答了农民工自我雇佣现象的功能定位问题。虽然自我雇佣常被看作是非正规就业的组成部分,但相比于其它形式的非正规就业,农民工的自我雇佣行为背后有其特殊的行为逻辑和经济后果。因此,对于自我雇佣这种特殊的就业形式,一刀切式的正规化并不是最优策略,甚至会带来效率和福利的双重损失。在当前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政府一方面应注重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实现自雇就业,构建针对自雇就业农民工的社会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下一步的户籍制度改革和新型城镇化推进,应特别注重引导和促进规模庞大的自我雇佣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身份转变,将这部分农民工纳入到推进市民化的计划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