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人者的追偿权——以《侵权责任法》第34条和第35条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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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使用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第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时,按照用人者责任的原理,用人者应对外向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用人者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用人者追偿权的问题就应运而生了。用人者是否应该享有对被使用人的追偿权,这个命题从产生之日起关于它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尤其是自《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出台后,在我国学界、司法界都产生了关于此问题的热议。本文首先从世界各国的比较法考察、用人者追偿权的法理基础、社会实证思考等角度入手,探讨有限制的用人者追偿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第二部分从用人者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范围以及用人者追偿权的间接行使等角度出发,研究用人者追偿权如何行使,以期更好的指导审判实践。第三部分对用人者追偿权进行拓展性思考,以我国用人者责任保险的现状和完善为视角,寻求用人者追偿权与用人者责任保险的平衡发展。第四部分通过分析不同用人关系的区别,探讨单位和个人作为用人者一方时行使追偿权的不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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