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运行中的纪法衔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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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纪委执纪与监委执法。两委根据党纪国法在执纪与执法过程中分别行使检查权与监察权,力图实现有效的纪法衔接机制。监委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应当是各内设机构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衔接顺畅的理想化有机系统,整个监委会大系统的运转离不开各要素之间的密切衔接;但作为新机构、新机制,在其运行的初期,其构成要素及其运转过程中的承接、对接,难免出现不够衔接、不够协调、不够自然的状况。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职务违法与犯罪案件,两委合署办公的工作模式并不是形式上的“1+1=2”的简单并合。为了避免“合署不合力”现象的出现,应当深入研究合署办公的内在机理,从内设机构的设立、运行及其职能切入,构建有效的“纪法”协同合力反腐机制,最终实现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合署办公将所有的党员以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了两委监督对象范围之内,如何有效整合反腐资源建立权威高效的纪法衔接机制是合署办公后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在总体上遵循“历史呈现——理论阐释——实证分析——制度完善”之思路,共分五个部分:导论、第1-4章。导论首先是问题的源起,分别从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本文研究方向目标其内部机制优化架构与法治反腐客观现实需求,以此来促进于当下阶段中国在此层面的工作内容推进,拓展了我国的腐败治理理论与权力监督理论完善党纪与国法相互衔接与协调的迫切需要四个方面进行呈现;继而阐述了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深化法学理论、法哲学、系统法学、法治理论尤其是法治监督理论的研究,推进法治腐败治理理论与权力监督理论,监察体制的变革,为监委会的完善提供行动指南,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动,打通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工作衔接的关键节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后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学术综述,国内对纪法衔接的直接论述,大都是从具体的纪法衔接领域来切入进行分析与研究,是从实务角度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成果居多,国外对此领域也仅限于制度内涵与反腐败方面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继续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基本内容,本文主要运用法理学、制度法学尤其是法治的理论与方法,系统论与系统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实证研究法,逻辑分析法及文献分析法。最后总结本文可能的一些创新,研究方法的创新,理论原理上的创新尝试,探寻了监委会运行中的纪法衔接机制的实践机制。第一章作为全文的铺垫,考察和阐释了监委会的产生背景、渊源、演变、现行机构设置与纪法衔接机制的形成。我国的监察制度古已有之,早已初现雏形和呈现规模,但只是为了维护君主的统治而存在的,到了近代,国家的监察权是为人民主权而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主权,新中国成立后,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一直为创新纪检监察合力反腐机制构建谋求出路。监委的诞生主要经历了酝酿、准备、实施和完成四个阶段。监察机关所履行的是国家监察职能,其性质是国家政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与除了人大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处于同一位阶。作为新型权力,与人大及其常委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以及审判机关的司法权相比,监委的监察权主要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类案件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创举,纪检监察机关的设立及其运行机制构建了纪法分离与纪法协同的新局面,它在厘清纪法关系,坚持纪法分离的前提下,将执纪与执法有效协同,建构了系统全面的合署办公、法治反腐的制度体系,形成了监委会运行中的纪法衔接机制。党纪国法内容的不断填充与健全丰富是中国发展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路关键构成要素,在实操过程中其两者在相似较高的约束作用下同时遵循于国家的宏观治理。所以要想使得中国完成四个现代化短期目标,首要得保持两者基于理性认知前提下梳理清晰其关系脉络,在彼此互助的作用下大幅体现党纪国法的现实作用,并通过设置两大底线门槛来维护保障中国梦的追寻之路。第二章引入系统论的理论与方法,描述了系统论的产生与变迁、阐释了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及规律,此理论的引入其初衷是指通过以其作为参考对象,从大局观来兼顾性的考虑各架构元素间的微妙关联,同时透过现象思考本质,围绕其结构、功能、行为和动态四维度来综合性掌控撰写思路,以追求达到最优目标。还理论内容的基本思想方法是指通过将目标研究体作为某系统,并针对性探求其结构功能,系统与要素与环境三者间的动态作用,并优化系统观点看问题,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系统,系统是普遍存在的。法律自身,具有形态功能各异的不同独立要素,这些独立要素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有机整体,法律系统自身的功能,并非是由自身的独立要素简单相加而成,而是这些要素共同关联起来,形成一个具有自我弥补、自我协调、自我创造的有机整体系统。法律作为系统,蕴含着符号自治、操作自治、功能自治与欺骗性自治四个向度的特征,并通过四个向度的系统性作用得以最终实现法律的自创生性。在法律系统中,法治是其核心,也是其运作的调控器,法律自创生系统,应当符合法治的精神,一切违背法治基本原则的制度和规定都必然归于无效。就系统论本身而言,法治也是一个系统,在其内部有着一系列的原则调控。从法治运作的具体层面上看,有立法、司法、执法、监督四个层面。法治监督,在法治中又起到了纠正和调整的作用,换而言之,法律系统之所以能成为自创生的系统,要义就在于法律系统通过监督的功能,能够实现自我的纠正和整合。监察委员会本身就是法治监督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这个子系统内部,多个内设机构部门组成的整体,有着内部相互补充、配合、提升的系统要求,如何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系统效能,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命题,而在其中,纪法衔接是提升系统效能的关键环节。监委会运行中的党内法规系统和法律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连接,其内在要素间具有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和连贯性,在传统理论看来,监察委员会是法律系统中的独立系统,在监察委员会中,各种系统要素能够独立运作,但是在自创生系统理论看来,纪法衔接是指监委会系统内各个要素、程序之间的衔接,纪法衔接强调的是整体、互动、开放、对接、协同、和谐、动态平衡且融贯一体的系统属性。纪法衔接能够实现系统整体性,促进系统的协同性,满足系统的自我创生性,同时,纪法衔接强调整体性,具备开放性及和谐性,具有多层次性及复杂性,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形成良好的监督环境,协调法律系统等有着重要作用。最后,本章力图从基本理念与原则等维度,勾画出系统论视角下纪法衔接的整体运行机制。纪法衔接的运行机制,主要是纪法衔接的运作模式及运作流程,而运行机制需建立在系统论视域下纪法衔接的理念与原则之上。纪法衔接的理念包括纪法共治的执法理念,反腐一体的统筹理念,依宪依法的法治理念,依党领导的政治理念,保证纪法衔接理念的同时,还需兼顾纪法衔接的基本原则。其原则包括纪法衔接的协同原则,纪法衔接的整体性原则,纪法衔接的限制原则,纪法衔接的平衡原则。我国纪监察的改革,并未创制出新的权力类型,应当注意将过往的权力类型统合,注重保证人权。社会主义法治大系统的建设,需要解决纪法衔接这一系统问题,这是由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决定的,纪法衔接是监察委员会运行系统中整体性,和谐性,协同性的内在要求,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系统的必然追求,为探索纪法衔接之不足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在系统的理论与方法视域下,通过实证分析探究出现行监委会运行中“纪法衔接”的不足之处。监委会纪法衔接机制主要是两委合署办公后在案件管辖、调查处置、监督审查等程序运转和职能整合方面,如何解决党纪国法的衔接问题,架构有效率、有信服力的法治反腐监察体系。两委分别作为国家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机关,二者无论从机构的发生机理,还是从职权的行使依据,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本文从具体的法治实践来反思纪法衔接,监委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应当是各内设机构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衔接顺畅的理想化有机系统,整个监委会大系统的运转离不开各要素之间的密切衔接;但作为新机构、新机制,在其运行的初期,其构成要素及其运转过程中的承接、对接,难免出现不够衔接、不够协调、不够自然的状况,主要表现在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的反思:一是纪委与监察委系统整体性的反思,主要表现为党纪与国法关系方面衔接不充分,党纪与国法在制度上的衔接缺乏体现、在制定环节上的衔接协同不足,在处置问题环节上的协同不够,处理方式上存在以法代纪或以纪代法。监察权运行中组织配置的深层问题,主要表现为人员配置、组织保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不完善,监察权行驶中缺乏联动,在程序运行及程序规范方面缺少互助作用及统一性,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范围与管辖不明晰,留置措施单一,监察权的监督问题等流程衔接受阻。二是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协同性的反思,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衔接规范模糊,公安机关配合不足,检察院提前介入机制存在困境、移送司法机关之前是否必须做出党纪政务处分、对超过追诉时效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缺位、纪法衔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立案手续问题,体现出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衔接不畅。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不够及时、证据的客观性和可采性问题、审判机关提前介入机制需要衔接,反映了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衔接不畅。最后透过现象分析了系统论规范下纪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一是纪法衔接不畅的形式偏差,党纪与法规适用范围冲突,同时规范也缺少具体化的冲突,并且对违规与违法的处罚手段错位,立法协调机制缺位。二是监察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不完善,监委会内部组织模式缺乏基本运行机理的合理设计,执纪监督室未能充分实现组织战略要求,监委会的内部权力制约目标实现不足,监委会的组织管理性目标中实现不足。三是纪检监察人员的融合与专业素养还有待提升,四是党的领导与独立行使监察权之间的关系难以厘清。围绕系统理论要求,以纪法衔接机制的实践运行为线索,深入分析当前纪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求对纪法衔接机制的完善提供支撑。第四章根据现行“纪法衔接”实证分析的结论,回归到制度完善中来,通过系统论的理论范式从纪委监委系统整体性衔接机制的完善、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性衔接的完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路径完善三个维度,构建出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监察体制改革机制。如何推进党内法规体系与监察法相关的法律体系有效协同,增强法治反腐的治理效能,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落实好纪法贯通目标,需建立完善的立法保障、组织保障与程序保障机制。在立法保障方面,监察立法和党内纪检规则提供了纪委、监委与其他国家机关配合、协作与监督规则,后续立法应着力做好刑事司法规则与监察立法的衔接,以及监察立法体系自身的完善工作。在组织保障方面,合署办公是纪法贯通主要的组织形式,应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基础上,以调查权的启动为依据,进一步分化执纪审查部门,防止调查权与其他权力的混用。在程序保障方面,从权力运行的不同阶段出发,应分别完善线索处置、立案调查、证据收集以及处置方式选择等方面的程序规则,推动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的有效行使和协同运用。在讨论“纪法衔接”的实践基础之上,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度衔接、监委会与纪委职权运行衔接以及两委合署办公路径构建方面,完善监委会纪法衔接机制。以纪法衔接机制作为研究对象,在讨论监委与司法机关法法衔接的实践基础,从党内法规与国法之间的衔接、监会与纪职权运行的衔接和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路径方面,完善监委会纪法衔接机制。针对纪法贯通机制,结合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提出构架纪法衔接先后处理模式、法纪衔接先后处理模式以及纪法衔接并行处理模式。关于法法衔接,围绕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处置、调查处理、移送审查等诉讼程序,结合监察权运行机制的特征,提出完善法法衔接的建议。此外,为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路径,从合署办公机内外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明确纪监检职权划分、提高纪检监察人员办案技能以及创新监督方式等方面探索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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