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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作为第一项被近现代民法典创设的具体人格权,对人格权理论的发展与制度构建都有着重要意义。在研究的总体趋势上,对姓名权的含义、权能等基本理论并无较大争议,而对其权利性质、客体的探讨亦未超出传统姓名权理论的范畴。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多件姓名权争议案件所引发的社会热议却已经超出了姓名权、人格权理论探讨范畴,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姓名权所实际满足的权利人客观利益需求与法律制度的预设是存在差异的。这种权利人在意思自治法律空间内自由行使姓名权,借助姓名权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来满足自身客观利益需求的司法实践活动,是姓名权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层面的客观法价值实践活动。姓名权在这一法价值实践活动中的作用,即为姓名权私法功能的核心内涵。厘清姓名权所实际保护的权利人客观利益,是完善姓名权法律制度,使姓名权法律制度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前提与基础。而通过相对全面司法实证案件调研,我国当前姓名权案件可依据情节特点大体划分为十种类型。在这十种类型案件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直接保护的利益则包含了人格利益、亲属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属于个人的社会资源利益等多种不同法律性质的利益。这些不同性质的利益构成了姓名权保护的客体,其所具有的共同载体姓名,则是权利人所直接支配的对象。姓名权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利益的保护方式,亦同样存在着类型化的共性,呈现出四种具体的姓名权私法功能,即主体识别利益表达功能、社会整合利益平衡功能、社会资源利益重整功能与社会记忆利用功能。这四种姓名权私法功能,是建立在姓名功能与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基础之上的,具有客观性、物质性、普遍联系性等特点。因此,姓名权多元私法功能的发现,证明了在经济基础发生变革后,或者权利制度功能发生改变,或者权利制度内容发生改变,否则,停滞的权利制度与权利功能将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在其多元私法功能发现的过程中,同时也发掘了姓名权本土法律资源,对这些本土法律资源的梳理,有助于将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法律实践理性转化为未来人格权法中的形式理性,进而完善姓名权法律制度,最终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人格权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