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已经有接近90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了追续权制度的构建,2012年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也加入了有关追续权的内容。这一做法引起了文艺界以及法学界的普遍关注。本文在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目的在于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本文将从对追续权基本理论的概述入手,对追续权的概念、法理基础以及性质进行介绍和分析。在厘清了追续权的基础理论之后,再对目前国际社会中的追续权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即通过介绍国际公约、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的追续权制度,来对追续权制度的基本特点进行总结概括。对追续权制度进行构建,首先应该厘清追续权的法律关系,在本文中也将从追续权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角度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即从追续权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方面对国际社会中的追续权立法进行比较及分类,目的在于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总结经验,寻找适合我国的追续权规则设定的模式。在通过以上分析的基础之上再对我国的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本文对于追续权制度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追续权法律内涵的介绍。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各种关于追续权的概念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在对追续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接着分别从法理学、民法学以及著作权法的角度对追续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然后讨论了追续权的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将追续权归属于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都是十分片面的做法,而应该充分考虑追续权的综合权利特征,即追续权兼具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双重权利属性。第二部分是对追续权立法成果的介绍。本文中首先对国际公约中的追续权制度进行介绍,目前在国际社会中有关追续权制度的国际公约有较大影响力的主要是《伯尔尼公约》以及欧盟的《追续权指令》;追续权制度于1920年起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在对国际公约中的追续权制度介绍之后将对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追续权制度进行介绍;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最初并不接受追续权制度,但是在大陆法系追续权立法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之后,并且在国际公约的影响下,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逐渐开始了追续权制度的构建。第三部分是从追续权法律关系的角度对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这一部分对追续权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时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从追续权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角度,对各国家或地区的追续权制度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即从追续权的权利客体、主体以及内容三个方面对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为我国构建追续权制度提出建议做铺垫。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在这一部分中首先对我国进行追续权制度构建进行了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通过必要性分析可以认为我国目前的艺术品市场环境以及法制环境都要求我国尽快进行追续权立法,通过可行性分析发现我国的法制环境、艺术品市场环境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等都具备我国追续权立法的条件。最后在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从追续权性质、追续权主体、追续权客体以及追续权的内容几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通过对追续权基本理论的分析可以得出追续权兼具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的双重权利属性;通过对国际社会中追续权制度的立法实践可以总结追续权制度的特点;通过从追续权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角度可以分析总结追续权具体制度构建的各种模式;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之上可以认为,我国在进行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时应考虑追续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并且应将追续权的客体限定为特定类型的艺术作品,应将追续权的权利主体以及义务主体进行明确界定,以及对追续权的实现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