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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达,在犯罪领域中贿赂犯罪日益广泛的同时,犯罪主体也日益复杂、犯罪行为愈发隐蔽。腐败现象被世界各国所深恶痛绝,打击贿赂犯罪也已经迫在眉睫。基于此,各国政府及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等方面进行不断的探索与完善,在立法上制定了更加详细具体、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定,斡旋受贿犯罪便由此产生。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该过程是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我国斡旋受贿犯罪行为是在建立了受贿罪之后,借鉴国内外立法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在1989年即规定于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中,并在1997年正式纳入到刑法之中,且随着2009年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七)》及《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对斡旋受贿犯罪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反映了斡旋受贿犯罪的法律特征,表明该犯罪行为需要法律加以明确,另一发面也引发了斡旋受贿犯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对斡旋受贿犯罪的不甚理解,导致该犯罪与其他普通犯罪之间出现争议。为解决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从法律和制度上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进一步对斡旋受贿犯罪做出分析,从而把握该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在完善制度的同时从根源上减少该犯罪的发生。本文以G某斡旋受贿案为基础,运用刑法理论对该案进行分析,文章第一部分以案情着手,简单介绍了案情的基本情况,并引出了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该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该争议焦点也是本文将会详细叙述的内容,并简单介绍了斡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则是对构成该罪的特殊要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分析及认定,并对G某是否具备该要件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则是结合案情对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不正当利益”问题的探究。第四部分则是对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上的分析。以上三个部分主要是围绕本案,运用刑法理论对案例中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理论和案情详析了斡旋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些困扰。第五部分则是对我国斡旋受贿犯罪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例如我国斡旋受贿犯罪是否有独立归罪之必要,笔者认为需要独立归罪,并介绍分析了独立归罪的立法模式;对斡旋受贿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也提出了问题和解决方式;且根据两高新出的司法解释,对斡旋受贿犯罪的刑罚制度做了详细的完善。综上,笔者期望通过本文能够对斡旋受贿犯罪有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最终降低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