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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犯罪,它直接侵害了国家廉政建设,危害了社会公正的司法环境,并且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围绕行贿罪这个核心,分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既扼要地介绍了学界对该问题的见解,又对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第一部分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深入的研究。行贿罪在司法判定中遇到的困境之一就是对“不正当利益”的定性,论文首先分析了“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罪构成中的立法沿革,认定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要件,而后从学理上对“不正当利益”进行界定,并探讨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以及如何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二部分对“感情投资型”行贿行为与赠与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进行深入剖析,即“感情投资”也即是“长线投资”是隐蔽的行贿行为,民事赠与是正常的人际交往。重点分析了“感情投资型”行贿行为与民事赠与的相同或相似之处以及二者之间的不同,并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感情投资型”行贿与赠与的四条标准。第三部分探讨了行贿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关系,即行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之间关系的争论。注重对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对向关系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行贿罪具有独立性的个人见解。论文介绍了学界关于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向关系的争论,对各种不同意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个人的独特的见解,即在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对向犯罪关系问题上,应坚持单向的而不是双向、互动的对合关系,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另外,探讨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具体分析和认定了私营企业、个人挂靠风险经营、承包企业行贿行为的主体性质。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行贿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论文首先分析了惩治行贿罪存在的问题,较为详细地列举了行贿罪高发的九大领域,分析了行贿罪认定中存在的“行为认定难”、“证据收集难”和“正常的公共关系手法与长期行贿犯罪行为区别难”三大问题,提出了预防行贿罪的三个方面的措施,重点提出了行贿罪的立法完善问题,即增加行贿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扩大行贿罪贿赂物的范围、修订“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提出了加大惩处行贿罪的四个手段。第五部分结束语对全文作了概括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