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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迅猛发展是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法制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它对我国立法制度的完善和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从另一方面看,行政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制度中的一个新问题,在立法实践中难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立法冲突严重、部门利益法制化、民主机制不完善等等,有的甚至侵害到了公民权益。《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行政立法程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仍显不足。中国应加强行政立法起草的科学性,大力完善公众参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