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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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犯罪在总体犯罪中的占比越来越大,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特殊主体,其对技术具有的绝对优势也使其负担了更多的网络管理义务,但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相关管理义务的行为,并没有可适用的法律依据,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将该行为规定为一种犯罪,单独设立了罪名,之所以将这种行为单独认定为犯罪,主要是这种不作为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不加以规制,将会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基于全世界对网络进行治理的大趋势,以及对相关政策的考量制定了本罪。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一些学者对该罪的义务内容、主体类型、以及主观方面等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传统犯罪理论的四要件分别进行论述,结合不同观点,对该罪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本罪客体的认定问题进行探究,在得出本罪的客体具有公共特性后,从而对本罪客体的具体内涵进行阐述;其次是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展开论述,具体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实行行为的类型及作为义务来源、本罪不同类型主体的作为义务、网络安全管理作为义务的入罪标准、“经监管部门责令履行而不履行”的行政前置程序、“特定的危害结果”五节,通过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对该罪的不同类型的义务、监管部门和拒不改正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对本罪的造成的特定危害后果如对用户信息和情节严重的理解与把握进行分析,以明确该罪的入罪范围;再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认定模式进行分析,认为应依据该罪主体的不同功能将其划分为四类;最后,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方面的认定进行研究,列举不同观点,认为该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并对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如何处理进行分析。在本文的最后一章中,论述了本罪其他方面的认定问题,如针对本罪的中立帮助行为的认定及可罚性标准、特殊形态问题如本罪的未完成形态和共犯问题、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区分问题分别进行探讨,以期对本罪有一个系统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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