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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就是利用所谓的三段论方法,对不同的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方法来完成的。利用所谓的三段论方法的一个前提便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的认定是进行司法裁判的关键。因此,揭示事实真相的工作就非常必要,通常这一过程被称之为事实认定(与认定不同,通过自认等方式也可以确定待证事实),约束事实认定方法和手段的规则就是广义的证据法。证据法的理念在于:尽可能地查明事实真相,以发现真相为目的,而且要做到高效率低成本。通过调查证据方法所获得的内容叫做证据资料。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把证据的种类分为八种,其中一种称之为证人证言。证人在法庭中当庭提供证言,直接面对审判法官和当事人,直接陈述案件的事实,有利于案件的查明,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具有重要的价值。何家弘和龙宗智老师在《走出证人作证误区》一文中均认为,证人作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最难啃的骨头”。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使单位成为特殊的证人种类,赋予单位具有和自然人一样出庭作证的资格和能力。但我国学者对单位是否可以作证存在着巨大的争议。在本文中笔者论述单位证人作证的现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单位证人应当予以废除。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单位证人在我国的应用现状。本部分首先从证人的概念介绍,从对证人的概述中,引导出对于单位的界定;其次介绍我国单位证人的作证方式,主要从单位证人的证明内容和证明方式两个方面来介绍;再次,介绍我国单位证人在实践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困境。第二部分笔者主要对单位证人实践过程中的困境予以分析。该部分主要是从国内外两个方面来比较。从国外方面来说,主要是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证人证言规定来说,证明我国与国外立法的冲突;从国内上来说,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单证证人制度与证据采纳及质证规则的矛盾,其次,分析我国诉讼立法上的不一致。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对于单位证人的存废,并提出废除后的构想。笔者在这一部分首先介绍当前学者对于单位证人存废的争议,随后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分析,认为单位证人应予以废除,最后提出对于单位证人废除后的构建,即把单位作证提供证据以书证形式进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