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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予以认可的,由审判机关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情理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能够反映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在量刑时必须酌情考虑的,对最终量刑能产生影响的各种主、客观事实和情况。然而,法律为什么没有明文规定却予以认可呢?我认为理由有两点,其一,在形式规范技术层面上来说,酌定情节包含在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规范概念逻辑之中;其二,法律为社会情理的规范表达形式,其内在实质精神是社会情理或一定社会的价值体系,正所谓“法律源于生活”。然而社会情理具有历史的变迁性,需要动态有机地把握。因为“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长青”,所以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和适用是有根据的。另外对酌定情节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对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围绕酌定量刑情节的基本概念进行阐释。首先从理论界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定义纷争入手,介绍了酌定量刑情节的种种定义以及各种定义的优缺点,然后笔者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定义作出自己的界定。其次讨论了酌定量刑情节的法理基础,包括价值基础、实证基础和人性基础。这三个基础是酌定量刑情节存在和发展的源泉。最后阐述了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第二章主要围绕酌定量刑情节的具体类别进行展开。首先从三个方面对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酌定量刑情节的地方对其进行分类,包括加害者方面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害者方面的酌定量刑情节和犯罪时空环境方面的酌定量刑情节,这三个方面都是酌定量刑情节本质的外在表现,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酌定量刑情节提供了参考。另外对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政策和民愤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三章主要对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及改善的建议。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将部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第二,将部分酌定量刑情节司法化。第三,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准确适用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