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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奖励制度,更是我国教育改造罪犯最常运用的一种方法。但减刑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无论是实体制度还是程序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减刑制度正常运用。分析问题原因,寻求解决之道,让减刑制度更好的发挥价值是本篇研究目的。本文内容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减刑制度的理论阐释,分析了减刑得概念、性质和意义。通过对减刑性质理论上的探讨,明确了减刑减轻执行刑、刑事奖励、司法权的属性;最后,从罪犯个人、家庭、刑罚执行机关、社会这四个角度探讨了减刑的意义。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现行减刑制度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在实体方面,减刑的限制性条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且缺乏可操作性。减刑条件模糊不清,确有悔改表现如何认定存在较大的难度;可以减刑的条件“有立功表现”与应当减刑的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之间如何区分难以释明。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具体量化的计分考核,虽能表明犯罪分子积极地参与监狱活动和监狱的教育改造,但并不一定能表明罪犯真心悔改。固难以发挥对罪犯的矫治作用。在减刑制度的程序方面,被害人参与性缺失,罪犯本人也无法参与减刑程序,检察机关对减刑的监督权形同虚设,从而导致执行机关长期单方主导减刑程序。第三部分基于我国减刑制度实体和程序上的不足之处,立足于我国司法现实,提出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具体建议。针对实体上的不完善之处应加强减刑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更加科学的计分考核制度。针对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应加强减刑各方的参与,落实法院的减刑裁决权,加强监督机关的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