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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面临着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即弱势群体问题。由于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导致了许多剧烈的社会矛盾,使得能否正确的处理弱势群体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能否稳定发展,因而对于弱势群体问题的关注已经成为近几年来全国的焦点,引起了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研究者们的共同兴趣,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问题作了研究,提出了很多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良好的建议。本文把弱势群体问题置于法学领域,从人权视角对弱势群体及其保护进行探讨。在人权视野中:虽然弱势群体是人权的主体,但是由于弱势群体自身不能完全实现其人权从应然——法然——实然的转化,因而弱势群体是“残疾的人权主体”①;同样,虽然弱势群体应该享有人权,但是由于弱势群体自身的原因以及社会和国家对弱势群体保障的缺位使得弱势群体的人权从应然——法然——实然的转化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所以弱势群体的人权是“残疾的人权”②。“残疾的人权主体”的人权不应该是“残疾的人权”,所以,我们要保护弱势群体、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使“残疾的人权主体”的人权不是“残疾的人权”。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弱势群体及人权概念。主要是从弱势群体和人权的概念入手,对两个概念的含义作了粗略界定。第二章,人权视野中的弱势群体。把弱势群体置于人权视野中,主要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主体资格和弱势群体人权状态进行探讨。文中首先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指出弱势群体是人权的主体,弱势群体应该享有人权。然后从人权的应然状态——法然状态——实然状态转化的角度出发,对弱势群体是“残疾的人权主体”、弱势群体的人权是“残疾的人权”的观点进行论述。第三章,人权视角的弱势群体保护探索。围绕“残疾的人权主体”不应该享有“残疾的人权”这一中心,对弱势群体人权保护作出相应的回应。本文从两条思路进行。第一、“残疾的人权主体”完美实现人权的制度探寻。即在“残疾的人权主体”实现其人权的过程中为“残疾的人权主体”创造各种条件消灭将使其人权“残疾”的各种因素,使“残疾的人权主体”能够完美的实现人权。文中通过采用民主制度、克服民主弊端的制度、合理性的差别对待弱势群体制度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第二、“残疾的人权主体”的“残疾的人权”救济制度的寻求。即对“残疾的人权主体”的人权已经是“残疾的人权”的结果时,采取各种救济措施恢复其人权所“残疾”的内容,使“残疾的人权主体”能够享有完善的人权。文中首先对三种救济方法——私力救济、公助救济、公力救济——的适用作出了取舍,认为公力救济是正当的,具有最佳的可取性。然后本文通过采用宪法救济和“保宪权利”①救济两种诉讼制度来实现弱势群体的人权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