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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统计资料显示,从2000年到2010年,我国每年至少发生5起以上较为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虽然在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法律制度上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途径,但是仍然无法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持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一方面引起民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更深关注和重视,另一方面也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提出了质疑。政府监管部门没能有效的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说明政府监管部门存在失职,同时也说明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漏洞和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机关,所要履行的职责范围很广,难以做到一一兼顾。因此,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仅仅依靠政府监管部门和现有制度是不够的,还应注重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自我监督管理,以及其他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监督,通过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他们也纳入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人角色中来。这样一来,就克服了仅行政监管的单向性与单一性,使得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行政领域扩大到民事领域,并呈现出多层次、多主体互动合作的态势,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说,在坚持政府对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参与责任保险的方式,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由消极的接受行政监督管理转变为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的自我监督管理,通过缴纳保险费将其所承担的风险分散、转嫁给保险人,使保险人成为行政监督管理之外的又一个社会监督管理主体。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文章分四个部分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分析,通过价值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制度的内部法学理论以及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等进行分析,向读者揭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理论上具有的特点和优势。第二部分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析。该部分主要是在第一部分进行了内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制度所具有的外部功能进行分析,进一步揭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所具有的制度特征和对外部社会的有益作用。第三部分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该部分内容在前两部分内容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所面临的的具体食品安全形势以及制度需要,提出建立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为下文提出具体的制度设想奠定基础。第四部分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步设想。该部分内容首先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制度建立可能遇到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为下文有针对性的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扫清障碍,其次再在克服上述制约因素的前提下,提出具体制度的设想,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建议。通过以上分析和论述,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理论上将会得到极大的丰富,也将加快其进入立法程序的速度。这不仅从学理上促进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责任保险的发展,也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