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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下,在ECFA刚刚签订完成的两岸经贸合作新时期,海峡两岸在经济文化方面进一步的合作交流必然带来司法互助合作的展开。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海峡两岸有着政治上的特殊性,两岸政府尚未正式的官方接触,因此两岸双方司法机关未能建立正式的磋商渠道和有效地司法协作机制。而ECFA的签订成为一个良好的契机,来共同构建两岸的司法协助制度体系,司法协助制度构建的跟进可以与两岸具体经贸协定的签订相伴随,根据具体的经贸政策和协定来创建最符合双方具体情况的法律规定。针对ECFA签订所为我们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有必要完善两岸的司法协助体系,并借此契机推进两岸司法协助制度体系的构建,为海峡两岸的经济贸易投资合作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两岸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即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以及判决和仲裁协议的承认和解决。这三方面在目前两岸的立法中,进度各不相同,同时也存在各自的问题。本文致力于分析三方面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各自的现有程度和各自特性提出解决和完善的建议。在调查取证方面,两岸达成了《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在两岸互涉案件的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该协议规定适用性仍然非常有限,仅涉及当事人自行举证情况下,对该证据的查证和适用问题,没有涉及法院委托对方取证的情况,可以取其进行一定的巩固和完善,可以在其基础之上将取证范围进一步的扩大,增加两岸法院自行查证须委托对方法院并获得协助的相关内容。台湾地区仅对文书送达问题进行了较为简单的原则性规定,不仅在送达途径上过于局限,而且规定归于空泛,不易与法院的实际操作,而大陆地区的规定则没有体现双方送达协助的“互动性”。针对目前涉台民商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各种新的措施以提高送达效率。还可以充分的利用两岸的海协会与海基会,帮助双方法院完成送达协助的工作。台湾地区对大陆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较为原则,没有就申请的审查条件、申请的程序等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作,而大陆的规定则具体务实,便于法院和当事人操作,但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细节之处。鉴于海峡两岸之间的政治因素尚未完全稳定,目前两岸双方采取单向立法的模式进行司法协助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在完善各自单向立法并能相互融合统一标准的过程中,为两岸司法协助的制度化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