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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截贿”行为法律性质的争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能给出一个标准的结论。“截贿”情形多数都伴随着介绍贿赂产生,介绍人通过“截贿”来谋利获利,违背了国民对法律的感知,因此有必要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在涉及贪污贿赂的一系列腐败案件中滋生的“截贿”现象越来越严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截贿”行为的定性展开讨论。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以及“截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手段多样性,法院在具体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实务中关于“截贿”这一行为的判断,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制标准。当一个问题在实践中遇到了困境,就需要从理论的高度去明确并推动该问题的解决。本文开篇对“截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实践案例以及法院的裁判来试图找出对“截贿”行为定性的大致方向以及法院裁判的主要考量标准,在对案例进行介绍及分析的基础上引出问题,总结之后发现,“截贿”行为是由于中间人在接受了行贿人的委托后,从而将委托人用来行贿的财物截留,这是一种侵占不法委托财物的行为。本文第三章即针对不法原因委托(给付)财物展开理论上的讨论,对不法原因委托的定性问题对于“截贿”而言是一个基础问题,只有把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能否成立侵占罪或者诈骗罪的问题解决后,才能将“截贿”情形展开讨论,从而明确“截贿”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文第四章即是在经过第三章的讨论之后,肯定了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在具体情况下能够成立侵占罪或者诈骗罪的立场,从而给出了对“截贿”行为的定性并依据不同情形做出了分类处理。通过对“截贿”行为法律性质的研究,有利于丰富对“截贿”行为进行规制和评价的理论依据。从而使得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各部门法之间变得更加互补与契合。对于实践而言,具体分析“截贿”行为的发生时间、行为方式等,能够为各种“截贿”行为的处理提供指导,从而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