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法族规在明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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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曰:“国之本在家”,说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的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基本细胞是大大小小的家族,家族的兴旺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治理成效。何谓“家族”? “家族”是指“世代聚居在一起的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以血缘为纽带,以地缘为基础,以财产为保障所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也称之为“宗族”。以家庭为生产主体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促进了家族的生成,它以血缘为纽带,担负着繁衍后代、生产、社会化等多种职能,是民众活动的基本范围。 中国古代社会是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加上山川阻隔、交通落后、通讯不发达的情况下,它没有那么多成本也不可能将其权力深入到草根阶层,州县是皇权延伸的社会的末端。乡村一级只能由其将权力下放给家族、地方士绅等管理。因此,统治阶圣圾为了维护王朝,必须先维护好其基础——家族,并得到它们的效忠。“在法律和社会都承认家长或族长这种权力的时代,家族实被认为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与政权相呼应,国家法对于乡村僻壤也显得鞭长莫及。因此,国家赋予族长、家长“准立法权”、“准司法权”,让家族内部实行有限自治,由宗族族长干预和控制族人生活,维护族权的私法统称之为“家法族规”。 虽然从春秋末期就开始了成文法的公布,但草根阶层实际接触国家法很少,他们对于国家法是“能避则避”,对其怀有深深的恐惧感,顶多只能从一些大案里稍晓法律的一鳞半爪。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家法族规才是离他们最近、渗透最深的行为规范,家族才是其可以依附、可以信赖的社会组织。孙中山也指出,中国人最崇拜的就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家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 明清时期是家法族规蓬勃发展的时期,其内容和形式均趋于成熟,并大多获官方支持,成为古代家法族规发展的典型时期,具有代表性。本文即以明清时期家族法为研究对象,讨论了家法族规的基本内容、其与国家法的互动与冲突、国家对家族法的态度等问题,得出了家法族规与国家法的关系:作为封建社会的二元法律中的一元,国家法与家法族规从不同角度稳定封建关系,维持封建秩序,共同组成完整的封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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