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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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均存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的规定或者存在解释障碍,或相对僵硬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一直处于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之中。鉴于此,本文展开了对股东出资加速问题的探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归纳自从认缴制改革以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案例裁判观点,从类案裁判的角度展开分析,找出法院判决分歧点和裁判理由,并试图归纳总结涉及本问题纠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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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均存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的规定或者存在解释障碍,或相对僵硬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一直处于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争议之中。鉴于此,本文展开了对股东出资加速问题的探讨。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归纳自从认缴制改革以来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案例裁判观点,从类案裁判的角度展开分析,找出法院判决分歧点和裁判理由,并试图归纳总结涉及本问题纠纷在实务中的类案争议焦点,并指出分歧点和未解决的问题。第二部分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本部分梳理了现有主要学术争议点,并对其进行评述。通过现有规则进行检视,分析指出现有规则尚不足以很好地解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所涉及的问题。相关条文和规定或是概念模糊不清,或是规定死板或不能完全契合现有商事活动。通过对股东出资义务保护限度的探讨,论证了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应当受到保护,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保护。针对现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争议的核心问题股东出资期限利益问题展开详细论述,分析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合理边界。通过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理基础的探寻,为建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通过理清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程序、适用条件、适格主体、责任形态,提出以下观点:对于股东恶意延长出资期限当中恶意的认定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做出判断。公司逃避债务的“其他方式”应当如何解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意志形成的一般形式,“其他方式”则应是特殊的形成公司意志的方式。应当设置一个兜底条款,规定“其他应当认定为股东滥用认缴制逃避责任的行为”时,允许债权人或者公司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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